首先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,如果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内,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。抑郁症属于精神类疾病,若劳动者正在接受治疗并处于医疗期内,单位无权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。
其次,即使劳动者已经结束医疗期,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,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、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无法胜任的情况下,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而抑郁症本身并不构成违法或失职行为,因此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。
此外,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包括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心理支持。对于患有抑郁症的员工,单位应当给予理解与帮助,而非简单地将其视为“问题员工”或“不称职者”。
综上所述,抑郁症患者在医疗期内,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;即使医疗期结束后,单位也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处理,不能仅因抑郁症就解除劳动合同。同时,用人单位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关注员工心理健康,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。
